上海兆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若干基金合同变更公告
上海兆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管理的[兆前投资-路金2号期权策略私募基金、兆前投资-路金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兆前投资-龙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兆前投资指数精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述基金”),为更好地为上述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我司拟根据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相关条款,按照以下方案分别进行变更。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第十七条,我司特向贵司协商关于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变更的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如下:
(一)“私募基金的投资/投资限制”、“越权交易/投资限制”增加:
1. 本基金新增场外期权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除仅开展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外,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新增收益互换合约以及存续合约展期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
2. 本基金向全部交易对手方缴纳的场外期权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3. 本基金参与挂钩股票、股票指数等权益类收益互换的,向交易对手方缴纳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合约名义本金的50%;
4. 本基金参与证券公司等机构发行带敲入和敲出结构的场外期权或者收益凭证(如雪球结构衍生品)的合约名义本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
(二)“越权交易”增加:
本基金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将场外衍生品交易情况、交易文件等提供给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时,应当明确授权由交易对手方、相关交易的清算机构在该基金下一估值日前直接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文件并持续提供估值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合约权利金或保证金、合约名义本金、合约交易结构、合约挂钩标的等信息;由于场外衍生品和收益凭证等场外衍生品属于非标准化资产,前述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可能由于交易对手方的标准不统一,其信息口径或含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影响监控结果;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监管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确保相关资产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基金托管人不具体审核交易信息和行情信息,不对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由于前述交易数据可能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因前述数据口径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监控、未能监控或监控不准确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免责。
上述变更自【2024】年【8】月【1】日起开始生效。
二、变更流程
我司已与上述基金托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我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要求现在向所有基金投资者公告披露。
我司承诺,在本次基金合同变更事项过程中,公平对待每位投资者,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不同意上述规则变更的投资者可于上述基金最近一次开放日退出,未退出的客户视为同意上述规则变更。
上海兆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 07 月 02 日